承包商安全管理手册
版本:EHS-HS010-A1
编制:
2015年8月3日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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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版本 EHS-HS010-A1 条款及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手册 日期 2015-08-03
承包商安全管理手册
第一章 承包商在本公司内工作要求
第一条:承包商均需确保在其工作范围内已制定并实施安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等。在合理及可行之情况下,消除可见之工作危险。在各方面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实施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及其员工,需为熟练技工而不会因其行为或疏忽危害自己、本公司财产及职员、或其它第三方财产及人员。 第三条:承包商管理层应对其实施承包工程的安全情况,做出详细了解,并监管所属员工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及告示。 第四条:承包商须注意及遵守以下要求:
(1) 承包商在分包时,须告知分包商所有安全要求。 (2) 承包商在分包时,要求分包商采取相同的安全措施。 (3) 承包商须出席相关部门安全会议。
(4) 承包商须向本公司报告承包商工人工伤意外或事故。 (5) 承包商开工前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该评估报告和建议的安全
工作制度,提交本公司相关部门审阅。
(6) 承包商须书面委任一人或一组人去协调有关承包合同中所有安
全相关事项,包括安全巡查及意外调查。
第二章 进出及在厂区工作守则
第五条:承包商及员工在进出厂区、车间等或在其工作时,必须事先得本公司批准。
第六条:任何承包商员工不得随意在厂区内骑乘自行车通行。 第七条: 任何承包商员工在车间工作场所均需戴安全帽。
第:在厂区长时间维修、土木工程、或动火工作前,工作场地必须妥善隔开。
第九条:承包商工作时,应远离及不应停留或靠近在任何危险区域。
第三章 一般安全守则
第十条:承包商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各点要求: (1) 保持施工场地清洁以降低火灾发生机会。 (2) 所有通道楼梯、平台出口处应随时保证畅通无阻。 (3) 不得有任何物品阻碍取用灭火用具。
(4) 有需要场合,尽量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呼吸
器等。
(5) 本公司范围内,须遵守本公司范围内张贴告示、标志及行驶路
线。
第四章 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一条:任何承包商员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申请工作许可证。 第十二条:工作许可证必须张贴在作业附近以便检查。
第十三条:工作许可证规定完工时间到达时,必须离开工作地点,如需延长工作,必须另行申请工作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安全程度,并进行氧气、有毒有害、易燃气体测试。
第十五条:工作必须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有以下防护设备:呼吸器、安全灯、氧气筒、安全绳及全身安全带。
第五章 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本公司绝不允许任何人在本公司储存过量的危险品,如有切实需要时,承包商可向安全监察部进行申请,在储存危险品位置,必须设置灭火设备。
第十:乙炔气体在使用存放时须直立放置。
第十九条:压缩气体不要放在温度太高地方,或接近易燃物体及有腐
蚀化学品。
第二十条:压缩气体不得储存在楼内。
第二十三条:压缩气体储存于远离火源及阴凉空旷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压缩气体使用时都必须安装回火防止装置。
第二十五条:必须用安全铁罐装载少量易燃液体可放在施工场地内,其数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之须,隔日存货应放入危险仓库内。 第二十六条:所有装载易燃液体的罐盖应时常盖紧。使用时应加倍小心,以免失火。
第二十七条:须马上清理倒泄在地上的易燃液体,将染有易燃液体的物品,妥善保管以便清理。
第二十: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静电在易燃液体储存器内产生。
第六章 高处作业
第二十:高空工作超过2米或以上的地方无防护措施的,均需佩戴安全带,并系于固定安全地点。
第二十九条:凡利用棚架或流动工作台做高空作业者,必须检查通道是否安全、支撑是否稳固、负载重量,有效之围板、木板是否围铺等。并在显眼处张贴警告标识,顾及他人安全。
第三十条:高空作业时,应小心处理随身携带工具及物料,不要放置在可能倾倒或跌落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梯子使用时安放在平实地面上。
第三十二条:使用梯子进行高空电器维修时,必须采用木梯或铝合金梯子加绝缘脚垫,防止漏电短路。
第七章 机器设备操作使用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使用机器设备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及正确保养。 第三十四条:所有机器设备只能由熟练技工操作。
第三十五条:操作前必须检查所有防护装置是否正常。
第三十六条:驾驶吊装设备人员,必须有操作证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金属焊接、热切割作业
第三十七条:作业前必须到安全监察部进行许可确认。 第三十: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作业时有危及他人或附近环境者,必须采用防火遮蔽物进行保护。
第四十条:作业时必须放置灭火器进行应急准备。必须正确佩戴相关劳保护具。
第四十一条:工作结束后,工作地点必须彻底清理,检查。
第九章 发现火警义务
第四十二条:承包商员工发现火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b) c)
通知本公司安全监察部 使用灭火器进行应急灭火。
情况无法控制时,马上撤出火场至紧急撤离集合点报到。
第十章 呈报意外事件
第四十三条:所有在本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伤亡情况,均须向本公司报告以便采取合适行动,若涉及承包商员工伤亡,承包商须向本公司呈书面报告。此外,承包商应根据大连市劳动部门规定,自行对工伤事件作出呈报。
注: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领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