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大贸易救济措施规则(两反一保)
一、反倾销规则
1.反倾销法是指进口国威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倾销协议约束了成员方的反倾销行为,以保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范性。
2. 实施反倾销的基本实体条件:倾销&损害
倾销:
①正常价值的确定(通过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结构价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中国用的是结构价格)
②出口价格的确定(通过实际出口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手给买方的价格和推定价格---强制按照顺序)
③价格比较
④同类产品
损害:①损害的确定;②损害的累积评估;③国内产业
3.实施反倾销的基本程序条件:申请---立案---调查---初裁---终裁(反倾销税)---复审---审查
4. 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呗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采用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或是同类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等做法。美欧在实践中也承认有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的出口活动不受控制,可以根据他们各自产品的倾销幅度征收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规则
1. 补贴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财政行为、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2. 补贴类型:
1)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比如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2)可诉补贴----(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疑虑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受质疑的补贴,即使用相关允许的补贴对但是对他国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利益的严重丧失或减损
3)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免于受责(绿箱补贴就是不可诉补贴)
3. 救济措施:
红灯和黄灯补贴的救济措施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或者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
1)通过WTO: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
2) 国内:反补贴调查、补贴,损害与国内产业的界定、反补贴措施
绿灯补贴的救济措施:通知及仲裁程序、争端解决机制
三、保障措施
1. 实施条件:
1)某产品进口激增
2) 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
3)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
2. 灰色区域: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定,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措施。因为这些协议的透明度低,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2.1关于货物贸易的重要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 可称为无歧视原则,或非差别原则,或无差别原则。它是WTO所有规则的基石,主要包含两个重要内容:
— 最惠国待遇条款(GATT1994第1条)
— 成员国(方)可以无条件地、互惠地、一视同仁地享受贸易最惠国待遇。这种优惠待遇首先表现在进口关税上,同时亦体现在海关的其他税费以及征收这些关税和税费的
法规和方法等方面。
— 国民待遇条款(GATT1994第3条)
通过合法渠道进入东道国的外国商品,应该享受与同类国产品一样的经济待遇,即承担同样的义务和得到同样的权力(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国内税的征收上)。它对最惠国待遇原则起着补充的作用
二、关税稳定减让原则
— 各成员国(方)为了保护其国内产品而实施的关税措施应当通过成员国(方)之间的谈判加以减让和消除,已经减让的关税则应受到不得进一步提高的约束。
— 这就是说,这种关税减让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方面要不断削减平均关税水平,使之越来越不成为外国商品进口的障碍,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有关关税固定或约束在削减之后的新水平,即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它不能重新再提高,这就是“稳定”的含意。它是多边贸易建立以来始终优先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
三、禁止数量原则
— 它是指,在一般情况下,WTO反对或禁止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数量。即便成员国(方)需要实施适度的贸易保护时,它们也应当尽可能在进口关税这个唯一的手段上。所以,它有时又被称为关税优先原则。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1项以及13项条款里。
四、公平竞争原则
— 该原则目前主要针对出口补贴和商品倾销这两种现象。具体地说,它反对向输往国外的产品提供出口补贴,因为这会导致价格扭曲和市场扭曲,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于商品倾销而言,只要它确实给东道国同类产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扭曲了竞争的条件,同样应予以反对。
五、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 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或者说发展中成员得到了比非发展中成员“更加优惠”的待遇。它们大致表现为:各国采取措施促进发展中成员的贸易活动;发展中成员在接受WTO体系规定的义务时可以享有灵活性;各国对发展中成员提高执行协议能力方面提供技术帮助。
六、透明度原则
— 透明度是WTO体系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第10条款里作了明确阐述。它规定,成员国(方)所有关于国际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两个成员国(方)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同时,每个成员国(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上述的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以后,WTO又进一步要求,如果一个成员国(方)上述法律和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WTO;各成员国(方)还须设立有关咨询站,向其他成员及其企业提供所有可以公开的信息。
七、统一性原则
— WTO成员在其关境内,必须实施统一的贸易制度、和基本措施。这意味着,
连所谓的“经济特区”等都概莫能外。贸易制度统一性要求是WTO非歧视原则的自然延伸。
— GATT1994第10条和第17条都有体现国内统一性做法的规定。至于不少原则或重要规定把统一的贸易制度视为自己的当然前提,更出现在WTO货物贸易规则体系中的许多地方。
八、例外原则
— 第一种是安全例外(第21条):一切可能对带来不利影响的贸易活动,都可以不实施自由贸易的有关原则。
— 第二种是一般例外(第20条):它包括了一些不一定需要按照自由贸易方式进行的经济活动。
— 第三种则是针对数种特殊经济现象制定的例外:
— 农产品。
— 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产品(第1)。
— 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第12条和第1B节)。
— 保障条款(第19条)。
— 经济一体化(第24条)
2.2关于服务贸易的重要原则
一、服务的范围和定义(第1条)
— GATS对服务贸易作了全面定义,明确指出服务具有4种提供方式。
— 跨境交付
— 境外消费
— 在服务消费国
— 自然人流动
— 按照WTO的定义,服务贸易活动拥有150余种具体形式。它们之中的有些可以通过全部4种方式提供,有些则无法通过其中的某些方式进行。
二、最惠国待遇有条件原则(第2条)
— 贸易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领域是一项普遍适用的重大原则,必须无条件实施。但是,它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实施是有条件的。这表现在,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可以根据有关条款免除部分提供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三、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第16条)
— GATS对如何实施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已制定出比较具体的标准。它首先要求,
WTO成员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实际待遇都不得低于其具体减让表中作出的承诺。然后,它又直接指明不能对六方面的市场准入加以各种,除非减让表已明确规定可以这样做。
四、国民待遇的部门承诺原则(第17条)
— 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WTO所有成员对开放自己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是一种部门承诺而不是水平承诺,即国民待遇条款和市场准入条款仅仅只应用于WTO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而并不对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
五、若干未尽事宜
— GATS对有些条款还不可能立即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或给予比较周详的规定,而需要日后的实践和反复的磋商进一步加以补充和完善。因此,GATS实际上把它们列为“未尽事宜”予以处置。这些条款主要是:
— 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
— 补贴(第15条)
— 某些商业惯例(第9条)
— 连续回合的谈判(第19条)
3非关税壁垒规则
一、非关税壁垒概述:世贸组织对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分类(7大类)
1)对贸易的的参与和容忍的性做法
2)海关和行政清关程序
3)技术性贸易壁垒
4)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则(SPS)
主要原则:①非歧视待遇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科学原则;④贸易影响最小;⑤透
明度原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1. 实行检疫措施且具有单一性:只通过保证食物安全和防止携带病毒虫的动植物进入一国,以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
2. 必须得到科学支撑:根据科学研究公认成果加以制定和实施。
3. 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得构成贸易的变相;对成员的等效措施予以接受。
4. 以国际标准为根据。
5. 实行检疫措施应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适度的保护使该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最大。
6. 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适应产品产地与目的地的特点。
7. 可以采用更高的标准:选择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或更高保护水平上的标准
8. 透明度原则:公布、通知、咨询点。
9. 技术援助: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10. 发展中国家享受特殊待遇:适应较长时间,对有期限的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5)特别
6)进口产品费用
7)知识产权
二、非关税壁垒种类:
①进口配额制----分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前者直接规定数量,超过配额数便不再允许进口;后者是一定比例配额征较低关税,超出比例征较多关税。
②“自动”出口配额-----出口商在进口商的压力下或者是自身自愿的情况下,自
己设定出口配额比例。
③倾销和反倾销----分货物倾销和外汇倾销。货物倾销分三种: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以及持续性倾销。外汇倾销指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促进出口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行为。
④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可以按配额分,也可以按货物许可程度分。
⑤外汇管制
⑥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与绿色壁垒----TBT是指一国以维护、保障人民健康、保障动植物健康和安全等等理由,指定一些复杂苛刻且经常变化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以及货物包装盒标签规定等措施。(发达国家针对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绿色壁垒称为环保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有,以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
⑦其他措施----进口押金、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海关估价、国内税以及进出口国家垄断和歧视性采购。
三、非关税壁垒的特点和作用
1. 特点:灵活性、有效性、隐蔽性、歧视性。
2. 作用:作为实现贸易目标的主要工具。To发达国家----一是作为防御性武器外国货物进口、二是将非关税壁垒作为国际贸易谈判中的砝码、三是用做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To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是奢侈品高档货物进口、二是发
达国家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进口货物对国内的冲击、三是为国内民族产业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国内环境。
四、合理应用:应遵循以下条件----非歧视性原则、正当理由原则、合理限度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
4. 1WTO的根本宗旨
— 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持久的和包含了GATT和以往所有贸易谈判成果的多边贸易,维护它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其目标的实现。
— 一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
— 另一方面,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 同时,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4.2职能
— 便利和促进多边贸易的实施、管理和运用
— 提供贸易谈判场所
— 解决贸易争端
— 审议贸易
— 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4.3义务
— 遵循WTO规则体系本身所须接受的约束
— 作为成员国(方)需要遵守的组织程序
— 必须交纳会费(第7条)。
— 规则互不适用(第13条)。
— 关于退出的规定(第15条)。
— 成员国(方)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程序必须符合WTO的义务规定(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