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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行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一:经A市批准,A市B区工商管理局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对跨B区某企业的行政处罚。B区工商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甲、乙、丙便以工商管理局的名义对该企业实施罚款1万元,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自行收缴罚款,扣留企业营业执照。第二日,1、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处罚主体应当是谁?为什么?(3分) 2、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所适用的行政处罚是否?为什么?(3分) 3、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哪些程序上的不足?(4分) 答:1、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主体应当是A市工商局。(1分)因为在本案中, B区工商管理局实质上是接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在A市工商局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合法行为主体应当是A市工商局。(2分) 2、适用得当。(1分〕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行政主体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类行政处罚(能力罚和财产罚),因此,适用得当。(2分) 3、B区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程序上的不足:(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A市工商局的名义作出。(1分)(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如果不符合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本案执法人员甲乙丙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而自行收缴了罚款。(2分)(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事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的执法人员却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告知当事人的。(1分) 案例二: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民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将县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4分) 答:1、未超过。(1分)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1分) 2、根据《行政诉讼法》17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分)因此,本案既可以由该县人民管辖(1分),也可以由市所在地人民管辖。(1分) 3、原告为350户居民,(1分)被告为市,(1分)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1分)根据最高《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人民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分) 案例三: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是包括移动电话和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3分) 2、何地、何级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机关分别是谁?(2分) 4、原告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1分)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分) 答:1、本案的原告是达隆公司(1分),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市工商局(1分),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1分) 2、B区基层人民(1分)或市工商局所在地人民(1分)。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除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本案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1分) 3、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1分);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工商局(1分)。 4、可以(1分)。5、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罚款(1分)。 案例四:2003年3月15日,王某因公共汽车上人多拥挤, 下车时不慎踩了刘某的脚,刘某便用污言秽语大骂,王某也对骂,后两人打了起来,造成王、刘二人均有轻微伤。2003年3月17日,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之规定,给予刘某拘留3日,给予王某拘留15日处罚。王某对这两个处罚决定均不服,以“区分局给予其处罚太重,给予刘某处罚区分局的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以同样理由向人民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谁是被告,刘某以何诉讼地位参加诉讼?(4分) 2、人民对本案应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6分) 答 1、本案中区分局为被告(2分),刘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2分)。 2、人民对两个治安处罚决定应作变更判决(1分)或撤销判决(1分)或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1分)。本案区分局在尚未区分互殴的王某和刘某过错及违法程度轻重的情况下,而给予王某和刘某畸轻畸重的处罚,该处罚决定显失甲某电话通知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听证。 问题: 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期限?为什么?(2分)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4分) 太轻,有失公正”为由,向市申请复议。市裁决维持AAAAAA

公正(2分),根据《行政诉讼法》54条之规定,人民应作出撤销或维持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1分)。 案例五:某县工商局与县消费者协会联合进行“3·15”商品服务质量大检查,并联合决定对中和商场处以罚款1万元及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问题:1、中和商场对此决定不服,可向哪一个机关申请复议(5分) 2、中和商场能否对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法律地位?(5分) 答 案例六:某市禁止养狗,但市民甲的邻居乙不顾禁令养了一只狗,该狗经常咬伤路人,甲对此提 心吊胆,于是请求处理此事,但对此置之不理。于是甲对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甲依法上诉,二审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由于审判员丙是乙的弟弟,甲提出回避的请求,人民同意了甲的请求,并依法责令处理此事。 问:(1)人民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3)对甲提出回避的请求应采用哪种方式? (4)人民责令处理此事应采用哪种方 式? 答 1、有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采用裁定。 2、裁定。 3、决定。 4、判决。 案例七:某乡依据本县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10人均不服乡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提起诉讼。经审理,认为县的《决定》违法,因而乡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1)撤销县的《决定》;(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县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行与行政诉讼法》 答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共同诉讼,诉讼参加人为王某等10名村民和被告乡。 2、的判决是错误的。县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可以不予适用,但是无权直接进行审查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撤销。 乡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 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人民判决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为被告,因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王某截住带至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派出所条例》规定,派出所是县级和城区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和城区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1)该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派出所作为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强制执行”的处罚决有错? (2)二审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的决定应采用哪种方式? 答:法律;即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AAAAAA

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淫行为被该县查获,县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淫,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市裁决维持县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起诉,该如何处理? 答: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改变了县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住所地。 (十二)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十四)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AAAAAA

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行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市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AAAAAA

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案例5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提起诉讼。 [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 [正确答案] (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 案例 8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 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了,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市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申请复议。市审理后认为,县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提起诉讼。” [问题] (1)市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因为市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县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考点集成]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案例9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听证程序的适用 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AAAAAA

作人员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了“限3天改进,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理意见,吴爱华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吴爱华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9月27日,劳动安全稽查组对吴爱华作出了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吴爱华在9月29日交纳了罚款。两天后,劳动安全稽查组又派人到其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仍未发还吴爱华。 [问题] (1)据查,扣留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劳动局要吊销吴爱华工厂的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那么吴爱华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正确答案] (1)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特殊工种用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2)可以。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程序。 [考点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案例10 治安管理处罚 1993年7月30日,某县某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某时,何某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某的带领下到某乡派出所投案,交代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长。1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对该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夏某。1994年2月1日派出对夏某进行讯问,夏某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以嫖娼为由对夏某作出了(1994)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为押金。直到1995年6月份,某县纪检委对夏某进行党纪处理时,夏才声称:“没有收到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为押金而不是罚款”,并于同年8月份向某市申请复议,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以复议。夏又向起诉。立案后,某县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于1996年3月22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四十八,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某县作出的(1994)第018号治安处罚裁决。某县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后,于8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夏某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并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夏某作出了(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 日向市申请复议,市于8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的处罚决定。1996年8月30 日,夏某不服,向人民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管辖?为什么? (2)原告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对他的治安管理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该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 (3)某县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撤消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 (4)某县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5)夏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因为虽然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1993年的6月份,机关查获夏某是在1994年元月,中间已经超过了半年,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夏某的嫖娼行为在何某某的卖淫行为被发现时已经算被发现,并没超过6个月。 (3)某县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6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 (4)某县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1993年9月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施以前,所以该收容教育决定使用法律、法规错误。 (5)夏某能够向人民直接提起国家赔偿的起诉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考点集成] 治安管理处罚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机关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和其他行政处罚二年的诉讼时效不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六个月。“违反治安管理AAAAAA

行为在六个月内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案例13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被海关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问题] 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那么哪些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赵某被人身自由地——A市中级人民,赵某户籍所在地——B市中级人民,梁某户籍所在地——C市中级人民均拥有管辖权。原因是《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被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 [考点集成] 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即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案例14 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1999年11月1日,某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机关给自己行政拘留10天处罚过重,而仅给邹某10天拘留处罚和对尤某、陈某只处以警告处罚过轻,提出申诉。某市维持了原裁决。林某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何种司法审查标准?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可以具体作何种判决? (4)对第一审人民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县;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因为林某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经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某县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邹某、尤某和陈某是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2)对被告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因为在本案中,邹某,尤某,陈某多次进行大砸活动,其行为危害严重,而林某仅仅在扭打中打了邹某妻子一巴掌,被告给予上述处罚显然与以上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适应,构成显失公正。 (3)根据本案情况,人民可以具体作如下判决:减轻林某的处罚,不适用人身权的拘留,而适用罚款或警告;加重邹某、陈某、尤某的处罚。陈、尤二人也应给予行政拘留。 (4)对第一审人民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原告:林某;被告:某县;第三人:尤某、陈某和邹某。 [考点集成] 人民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主要有四种:(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案例16 对超越职权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张某系一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1992年5月24日乡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与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提起诉讼。县人民受理此案。 [问题] (1)县人民对乡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AAAAAA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将怎样处理? [正确答案] (1)乡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县人民应当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对此处理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此外,乡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应当判决撤销乡的行为。 (2)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可以将其移送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考点集成]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利;(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 案例18 国家赔偿的范围 1996年度,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 [问题]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应否受理?为什么?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应否受理?为什么?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海警支队在扣押A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出处理决定。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A公司作为该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A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C公司作为货轮的所有人,在其财产(货轮)被扣后,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实施扣押行为的海警支队。 (3)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在知道海警支队作出扣押行为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即应在1997年1月20日海警支队出具扣押清单并送达A公司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海警支队未向A公司送达该清单,则A公司的起诉时效顺延。因此,如果A公司在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主张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单,且海警支队无法证明A公司此前三个月内已知道该扣押决定,则应当受理。 (4)A公司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海警支队拒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诉讼请求的时效为二年,即使自1997年1月20日算起,显然也没有届满。 [考点集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19 申请赔偿期限、国家赔偿 的范围 1997年4月17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韩某等三名工作人员,到胡丙利所开办的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经营的全兴酒有质量问题,要对胡丙利进行处罚。次日下午约六时许,胡丙利约韩某等三人到芳花园吃饭,并协商交纳罚款的事情,经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同意,由胡丙利缴纳罚款150元,并当场出具罚没收据一份。饭后,韩某与胡丙利发生口角,并在饭店外引起打架,造成胡丙利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636.20元。同年5月12日,胡丙利的伤情经宝丰医门诊部鉴定为轻微伤。胡丙利出院后不服宝丰县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宝丰县人民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认为其对胡丙利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丙利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已罚的150元退还给胡丙利。 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其损失。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52.80元,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AAAAAA

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是否受理? (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 [正确答案]

(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应予受理。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也属于与被告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此,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故此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

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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