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民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细则,作为评定专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推荐研究生等学生评优资格之重要依据,是每位学生在大学期间综合表现的量化反映。
二、测评程序
(一)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每学年9月份由班导师、辅导员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二)每个班级组建学生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对班内每位学生的评价。测评小组由班导师、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及各宿舍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组成。
(三)测评分两步,第一步为自评,每个学生依据综合测评细则对自己一学年来在品行、学业和文体方面的情况进行测评,将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上级测评小组。第二步由班级测评小组对自评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计算出最后得分。
(四)班级测评小组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出来的学生最终分数,要向全班公示3日后无异议才予以记录保留,并保留所有测评材料。
(五)公示无异议后的分数为学生该学年最终综合测评分数,不能跨年度加分。
三、测评方法
(一)测评包括品行、学业、文体以及综合素质四个方面的内容。测评总分=基础分×100%+奖励分(满分为9分)-扣分。
(二)基础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品行分×10%+学业分×85%+文体分×5%。 (三)品行分按百分制计算,在无违纪前提下自然获得90分,其余10分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分。
(四)学业分按照百分制计算,学业分为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不含体育课)的平均分。
(五)文体分按百分制计算,文体分=课外文体活动分×30%+学年体育课平均分×70%。课外文体活动分按照百分制计算,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实际表现评分,原则上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者可计为100分,否则计为50分。学年体育课平均分针对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大学三、四年级学生以是否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为依据,体育达标者计为100分,体育未达标者计为50分。
(六)奖励分按照实际规定分计算,符合奖励分项目要求的,由学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获奖励分项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由测评小组核实后根据奖励分项目规定给予相应合适分数。
(七)扣分按实际规定分计算,由测评小组根据扣分项目规定按实际扣分。
四、奖励分项目
(一)学科类竞赛奖励(总分1.5分)。学年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学科类竞赛荣誉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同类竞赛获得各级荣誉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不同类竞赛获得各级荣誉者,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分不得超过1.5分;同一级别荣誉获得一次以上者,可在该级别内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能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
学生获得学科类竞赛荣誉奖励标准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集体 1.0 0.9 0.8 0.7 0.6 校级 个人 0.9 0.8 0.7 0.6 0.5 院系 集体 个人 集体 0.8 0.7 0.6 0.5 0.4 0.5 0.4 0.3   0.4 0.3 0.2   个人 集体 个人 第一名(一等奖) 1.5 第二名(二等奖) 1.4 第三名(三等奖) 1.3 第四名 第五名 1.2 1.1 1.3 1.2 1.1 1.0 0.9 1.2 1.1 1.0 0.9 0.8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优秀奖 1.0 0.9 0.8 0.7 0.8 0.7 0.6 0.5 0.7 0.6 0.5 0.4 0.5 0.4 0.3 0.2 0.4 0.3 0.2  0.3 0.2 0.1          (二)非学科类竞赛奖励(总分1.5分)。学年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系非学科类竞赛荣誉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同类竞赛获得各类荣誉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不同类竞赛获得各种荣誉者,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分不得超过1.5分;同一级别荣誉获得一次以上者,可在该级别内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能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获得非竞赛类各级荣誉者,按照不同级别的第一名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学年内因上学年表现优秀而获得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团)干部、三好学生等奖励者不得加分。
学生获得非学科类竞赛荣誉奖励标准
奖级 国家级 个人 第一名(一等奖) 1.5 第二名(二等奖) 1.4 第三名(三等奖) 1.3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1.2 1.1 1.0 0.9 省部级 校级 集体 0.8 0.7 0.6 0.5 0.4 0.3 0.2 院系 个人 0.5 0.4 0.3     集体 0.4 0.3 0.2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1.3 1.2 1.1 1.0 0.9 0.8 0.7 1.2 1.1 1.0 0.9 0.8 0.7 0.6 1.0 0.9 0.8 0.7 0.6 0.5 0.4 0.9 0.8 0.7 0.6 0.5 0.4 0.3  第八名 优秀奖 0.8 0.7 0.6 0.5 0.5 0.4 0.3 0.2 0.2  0.1      (三)科学研究奖励(总分1.5分)。学生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项目主要参与者,按以下标准分别依次给予奖励;同时参加各级科研项目者,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参与同一级别不同项目者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获得发明专利者,给予1.5分奖励。参与科研项目加分以结题为依据。
学生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奖励标准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1.5 1.2 1.1 1.0 0.9 0.8 0.7 0.8 0.7 0.6 0.5 0.4 0.3 第一参与人(项目负责人) 1.4 第二参与人(项目组成员) 1.3 第三参与人 第四参与人 第五参与人 1.2 1.1 1.0 (四)文明宿舍奖励(总分0.5分)。学年内个人所在宿舍获得校级、学院(系)级文明宿舍荣誉者,分别给予0.5、0.2分奖励,宿舍长额外加0.1分;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能超过0.5分。
(五)无偿献血奖励(总分0.5分)。学年内参加无偿献血者,一次性给予0.5分奖励,不累计加分。
(六)发表文章奖励(总分1.5分)。在公开学术期刊发表专业类文章,在报刊发表文章、出版专著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以上各项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5分。
学生发表文章专著奖励标准
作者排名 学术期刊 报刊 出版专著 核心一般省部级地(市)级 民族大院刊(包括《史期刊 刊物 及以上 学学报 林学步》、《团刊》) 完成 1.0 0.8 第一作者 0.8 0.6 第二作者 0.6 0.4 第三作者 0.4 0.2 0.5 0.4 0.3 0.2 0.4 0.3 0.2 0.1 0.3 0.2 0.1 0 0.3 0.2 0.1 0 1.5 1.0 0.8 0.6 (七)学生干部奖励(总分1.0分)。担任校级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上级驻会、学生会、学生会副、团委副等)、院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学生会副、团总支副等)、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党小组组长、班长、副班长、团支部等)分别加1.0、0.8、0.6分;担任校级(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学生会、副等)、院系(党支部及委员、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学生会、副、辩论队队长、副队长等)、班级(班级委员、团支部委员)团学组织重要成员者,分别加0.8、0.6、0.4分;其他校级和院系一般学生干部(干事)分别加0.4、0.3分;学校各类注册社团主要负责人(社长、副社长、会长、副会长)加0.3分,其余社团干部加0.1分。身兼数职者按照最高职务对应分值加分,不得累计加分。以上各类学生干部一般至少要任职满一年才能享受加分资格,并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酌情给分,表现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加分奖励。
(八)社会实践奖励(总分1.0分)。参加国家级重大实践或主题活动者(需要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每次给予0.5分奖励;参加省部级重大实践或主题活动者(需要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每次给予0.4分奖励;参加校级重要实践或主题活动者(需要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每次给予0.3分奖励;参加院系重要实践或主题活动者(许院系认定),每次给予0.2分奖励。以上实践活动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0分(以提交实践成果作为依据,实践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0.1分奖励)。
(九)志愿者活动奖励(总分1.0分)。参加志愿者活动,并备案在册一次奖励0.2分,
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分(志愿者活动必须经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者组织认证方能加分)。
(十)运动会奖励(总分2.0分)。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运动会每人每项分别奖励0.2分、最高不超过0.6分,获得前八名依次奖励1、0.9、0.8、0.7、0.6、0.5、0.4、0.3分;参加系级运动会每人每项奖励0.1分,最高不超过0.3分,获得前八名依次奖励0.8、0.7、0.6、0.5、0.4、0.3、0.2、0.1分;担任系级运动会的工作人员奖励0.2分;既参加又获奖只加一次高分。运动会只能加3项最高分,且累计得分不得超过2分。
(十一)其它活动奖励(总分1.0分)。参加国家、省市级、区县级、校级、系级活动者,每次奖励0.5、0.4、0.3、0.2、0.1分,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分。
五、扣分项目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者,依次减去0.5、0.8、1.0、1.5分;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减去0.2分。
(二)宿舍评比为不合格者,每人每次减去0.1分,宿舍长减去0.2分。 (三)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人每次减去0.1分,由班委掌握。 (四)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人每次减去0.1分,由班委掌握。 (五)无故不按时返校者每人每次减0.5分。
(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和院系里其它管理条例或办法,但未达到处分者,根据具体情况减去0.1—1分。
(七)以上未包括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根据具体情况减去0.1—0.4分。
六、本细则从2011年9月开始实施,以前制定的相应规定废止,以本细则为准。
七、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