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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75条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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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75条规定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

新《百安全生产法》第75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度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回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答案应为:信息库答。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几个方面?

一、 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生产监督管理(第、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

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3)工会组织的权利(第52条)。

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4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责任(第53条);(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60条、第63条);(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第5、第59条);(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61条);(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62条);(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条、第65条、第66条)。

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67条、第6);(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条)。

六、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76条、第77条、第91条、第92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第90条);(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第条);(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第93条、第94条)。

七、 第七章附则。该章共有2条。规定了2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第95条);(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第96条)。

3、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含矿山,三同时第七条是非煤矿矿山,怎么理解,谢谢。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

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减少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本条规定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是指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判断,为有关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安全评价”是指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研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厂址的选择、技术上的保证等等,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实际中,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中介机构承担。无论谁承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认真地进行论证和评价,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和科学,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七个方面!!

一、 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生产监督管理(第、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三、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3)工会组织的权利(第52条)。

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4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责任(第53条);(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60条、第63条);(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第5、第59条);(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61条);(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

任的规定(第62条);(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条、第65条、第66条)。

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9条,规定了3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67条、第6);(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条)。

六、 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76条、第77条、第91条、第92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第90条);(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第条);(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第93条、第94条)。

七、 第七章附则。该章共有2条。规定了2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第95条);(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第96条)。

5、安全生产法有关危化品章节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其他规定查看完整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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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什么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6)安全生产法第75条规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内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容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_网络

7、安全质量标准化75个项目指的是哪些?

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

诚信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第三条 安全诚信评价的依据是: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条款。

第四条 安全诚信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

评价为AAA、AA、A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中规定的一般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评价的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其中75分~79分为A级,80分~分为AA级, 90分及以上为AAA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使企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或者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评分表》评价的总分达不到75分的,应当评为B级。

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使企业受到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评为C级。

第五条 地方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申请安全诚信评价。有关行业、或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申请安全诚信评价。

市(县、区)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可作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可作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承办。

B、C级安全诚信评价及评价结果的发布,由与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协会负责。

第六条 AAA级安全诚信评价程序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推荐时应当已被评为AA级,并应有当地或有关行业、、有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专家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申请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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