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嘉交工罚
〔2021〕31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嘉交工罚〔2021〕314
【处罚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425783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2.17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朱丹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14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8日9时40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宁市许村镇杨渡村委会东侧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朱丹丹。12月12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茂洪进行了询问并制 1 / 2
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函原件、现场照片、交通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朱丹丹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复印件、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朱丹丹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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