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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保险合同的相关探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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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7期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关于网络保险合同的相关探究及建议 ●石 静 陈小龙 本文针对于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现状,结合保险法和电子合同相关 要求投保人提供其与标的物存在利益相关性的实物证据,这样为了规避 这方面的风险,网络保险倾向于设计一些较为分辨利益关系的标的物的 保险产品。 (三)网络保险合同签订过程 立法研究了网络保险合同的实质及其法律效力,网络保险合同当事人及 其身份资格确认,网络保险合同签订过程,网络保险合同中的要约及承 诺,最终根据研究提出我国未来网络保险合同部分的立法的建议。 新型的网络保险,其合同订立过程完全在网上进行,这就有别于《保 一、引言 险法》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情况的限定,其订立过程具有个性化 2013年8月,发布实施《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的特点,本文查阅了淘宝网上各大保险公司产品介绍,整合了当前流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 的网络保险合同订立流程,在合同订立流程中,网络保险的合同订立流 年9月29日,中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突破国内 程和传统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是全程操作的信息化这 现有保险营销模式,但是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 表现在无论是选择产品还是填写投保信息以及信息审核这些过程都是 赌的模式也对我国现有保险合同法提出挑战。2011年4月15日,中同 在网上完成;然后是支付手段的网络化,网络保险的保费支付通常都是 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 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或者网银支付,而传统保费支付大多使用的是 开征求意见,这也表明了要完善网络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心。 现金;最后是保单形式的电子化,网络保险的保单一般都采用电子保单, 本文结合国际相关立法和当今中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对网络保险合 而传统保险都是纸质的。 同法展开研究,为我国网络保险合同法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 (四)网络保险合同中的要约及承诺 二、我国网络保险合同相关研究 网络保险中要约和承诺的特点,导致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要约的撤 (一)网络保险合同的实质及其法律效力 销问题,《合同法》规定要约递交者在发出后,到达要约接受人并在要 由于近年来网络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完全在线上实现,所以网络保 约人承诺之前,要约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销的,但是由于网络保险是基于 险合同的实质是一种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 电子信息网络,而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所以要约几乎是在递交瞬间到 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 达要约接受者手中,这时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实时核保,则要约接受 务关系的协议。 者也几乎是在瞬间做出承诺。这种情况下,要撤销要约一般是不可能的; 针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 反之,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延时核保,则在此期间是可以撤销要约的。 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当法律要求信息需具有书面功能时,一 三、建议 条数据信息如果已含的内容可以被读取以备日后查阅,该信息应被视为 综上,应当尽快出台针对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同时《合同 符合该要求。”这一规定承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法律效力。而我国《合 法》中也应当尽快明确针对于电子合同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统 同法》对此也做出了明文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从而达到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的目的,避免相关 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以上二者对于电子合同的阐 法律纠纷,其改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述可以得出,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其拥有和书面合同相同的法 首先,应完善由于投保人身份不明确而产生问题的法律条文,明确 律效力。 各种情况,如投保人个人终端出现问题,第三方代理网站被伪造,网络 (二)网络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身份资格确认 服务商数据传递错误等发生导致法律纠纷时各方的责任; 网络保险中,投保人和收益人与传统保险差异不大,保险人和保险 其次,网络保险中由于合同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接触,一些需要保 代理人则因为网络这种营销手段而被赋予一些新的涵义。 险代理人当面强调的条例不能再网络保险中实现,所以也要这对这种情 保险法要求保险当事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在网络保险中,网 况,立法规范; 络保险人和网络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资格都是比较容易确认的,虽然也存 最后,无论是实时核保还是延时核保,因为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都不 在一些钓鱼网站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这在网络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曾经 应该取消投保人撤销要约的权利,在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为保障投 出现过),但是由于网络安全软件的日趋完善,这种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保人利益提供法律支撑。 相比而言,网络投保人的身份资格确认就成了比较显著的问胚,一 参考文献 般情况下,投保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网络保险中信息不对称 [1]傅晓萍.网络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大学2007. 问题比较显著,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保险代理公司处于信息劣势方,加 [2]杜红权.浅论网络保险的发展策略[J].金融理论与实 之传统的身份鉴定方式,如手写签名和盖章等无法在网络环境履行,其 践.2012(07). 很难确认网络另一端的投保人是否是其所声称的人。我国的《电子签名 [3]魏士廪.从UCITA论我国电子合同法律规制之建立[J].法律科 法》针对此类问题,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签名确认身份 学.2001(02). 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电子签名也存在被盗用的可能。同时投保人保险 [4]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论坛.1997(06). 标的的选取要符合可保利益原则,这类问题的产生同样是由于信息不对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称,网路环境中,保险人在确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可保利益原则时,难以 作者简介:1.石静(1989一),籍贯:山东临沂,山东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在读研究生。 2. 、龙(1989一),籍贯:山东滨州,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在读研究生。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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