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员竞业协议书
  5.1离职后的竞业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5.2离职后竞业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两  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竞业期间:
  (1)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竞业期间,或者取消竞业义务;
  (2)离职后竞业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补偿。
  双方同意: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义务的额外补偿。
  5.3竞业补偿:每月竞业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5.3.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工资卡或乙方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质的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5.3.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下月底之前发放上月补偿金,如为非整月,则可以与下个月的补偿金一并发放;非整月的补偿金按天折算。例如乙方于2月15日离职,则甲方可以4月底前支付2、3月的补偿金;
  5.3.3如发放时间有逾期,但逾期不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发放,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本协议或拒绝履行竞业义务;
  5.3.4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5.4在竞业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及违反竞业义务:
  5.4.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5.4.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4.3乙方近亲属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5.4.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4.5其它违反竞业义务的情形的。
  5.5特别要求: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5.6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义务的履行。
  5.7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补偿。
  5.8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未指定,则以乙方原领取工资的银行卡为准):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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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1.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2.1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等;
  1.2.2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1.2.3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1.2.4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1.2.5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况等;
  1.2.6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
  1.2.7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1.2.8 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
  1.3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密信息。
  1.4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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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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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与竞业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就保密与竞业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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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职后的竞业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  24  个月 。但是甲方在乙方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义务。
  3.竞业补偿(每月):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
  (1)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20日。
  4.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5.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义务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