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师不得侮辱、训斥、恐吓、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的语言和行为。
  2、 教师不得接受和索要家长请吃饭及各类物品、现金、购物卡等物品。
  3、 教师不得与家长发生语言谩骂及肢体冲突等行为。
  4、 教师不得吃、拿幼儿食品;也不得在幼儿面前随意吃零食。
  5、 教师不得在工作中挑拨是非、互相争吵、乱传闲话、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不利于团结的语言行为。
  6、 教师不得与家长有暧昧不清的关系。
  7、 教师不得做违法乱纪、有损幼儿园名誉的事,且幼儿园保留对教师诉诸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8、 教师不得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拒绝工作擅自不到岗或遇紧急情况不服从上级指派工作的行为。
  9、 教师不得对出现事故故意推脱或谎报真实情况,影响事故调查。
  10、 教师不得对幼儿对家长服务态度恶劣,致使家长上告、上报、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发生。
  11、 教师不得有偷窃家长、同事、园所财务的行为。
  12、 教师的违纪行为给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的,幼儿园有权追缴。
  以上员工守则,教职工违反第一次罚款500元处理,出现第二次直接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