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
20xx年至xx月,县纪委会同xx局对该局下属的xx公司经理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以下问题:
1、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经理的手机话费由公司支部审核签字。从20xx年xx月到20xx年xx月,经理xx手机话费支出共计4679。13元,其中元话费无人签字直接报账,元话费自己签字报销,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20xx年xx月xx日,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每个职工按内部控制价批销200斤玉米种子。经理擅自改变公司决定,给职工按低于内部价大量批销玉米种子,共批给职工刘xx1600斤、张xx920斤、王xx825斤。副经理李从公司低价购买玉米种子3100斤。以上四人低价购买的玉米种子,除少量自用外,大部分销售给亲友和群众。
3、未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擅自决定从商贩手中购买精品图书三套,价值20xx余元。图书买回后,未按公物进行登记,长期保存在个人手中。
鉴于上述问题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根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经20xx年xx月xx日县纪委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副经理李、职工刘、王、张从公司低价购买玉米种子向群众销售,侵害了公司利益。根据今年玉米零售价、对外调拨价,对他们四人每人扣除公司内部规定的200斤种子外,超出部分,每斤按0。4元退款,退款予以收缴,其中李应退1160元、刘应退560元、张应退288元、王应退250元;
2、对该公司近年来购买的高价图书逐一清理,按公物进行登记,加强管理;
3、帮助该公司健全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完善管理。
上述处理意见,请你局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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