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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九壹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

  20__年10月13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双峰县林业局20__年9月10日作出的《关于朱丽辉请求依法保护林木所有权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厅于20__年10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并受理。经审查,本厅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__年9月10日作出的《关于朱丽辉请求依法保护林木所有权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双峰县或娄底市林业局受理,不属于本厅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厅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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