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率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总数的15%。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各学校要进行重奖,比例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总数的5%左右。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教职工,不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参照杏组干字[]60号《杏花岭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4)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或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5)发生安全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6)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被追究责任的;
  (7)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有损害教师形象或声誉其他行为的。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幼儿园仲裁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