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住所地: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答辩人、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没有任何依
据,答辩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即答辩人之父去世后,答辩人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X办理了更名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并按月缴纳房租,在x年公房改制时,答辩人以其工龄及其配偶工龄抵了部分房款,并于同年的7月29日向所在单位即缴纳了房款X元,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 涉案房屋是答辩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其妻子于x年九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而涉案房屋是在x年七月二十九日向缴纳了购房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单方无权处置财产。
四、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杨秀云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所以,答辩人在没有获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请人民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