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乙方承租甲方景程牌小轿车壹辆,车牌号码为:K16333,租车时间自20_年 2月1日至双方约定时止。
  第二条租金为月租金: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不含司机劳务费,司机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租金支付
  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按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租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每月十号前预先付本月租金。
  第四条 车辆交接租车及还车时,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进行交接,由甲、乙双方对车辆进行验收。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种保险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交车时车辆清洁,油箱加满油。
  3、负责向保险公司为出租车辆投保。
  4、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及例行保养和小修。
  5、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6、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在租赁期间,如需提前收回租赁车辆,应以同类型的其他车辆予以置换。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按时支付租金。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路桥费、小修费用。
  5、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保险事故,并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警部门裁定或者判决的全部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及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发生非保险事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租赁期内,如乙方需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如不同意,本合同仍然有效。
  8、还车时应保持车辆清洁并将油箱加满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
  追讨的权利。
  第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起诉。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