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x年0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被告:※※※,,男,汉族,x年0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9913.70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500元)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30日12时53分许,在省道※※※线54公里+150米处路口路段,被告※※※驾驶桂※※※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通大队※※※公交重认字[]第001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原告摩托车的※※※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都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原告受伤后,从x年12月30日14时00分至x年1月1日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院到※※※人民医院住院25天至x年01月26日出院。共住院28天。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上段、平台粉碎性开放性骨折, 2、右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膝前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撕脱,4、右漆关节脱位,5、右股四头肌肌腱部分断裂;6、中度失血性贫血,7、髌韧带断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①继续全休6个月,加强营养;②3个月后复查CT,由医院指导时行走,③不适随访。经※※※司法鉴定中心x年7月29日做出如下伤残鉴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2%构成Ⅸ(九)级伤残,x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属Ⅸ级伤残。
根据《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为其所有的驾驶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因此,被告※※※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但被予以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
具状人:
x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