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杨某,男,x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x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x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