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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机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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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人民在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破产案件发现债务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立即通知相关实施保全措施的单位及时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由管理人统一接管处理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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