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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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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对象是违法的执行行为。违法的执行行为包括三个方面:(1)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时违反法律的规定;(2)在执行中,违反法律关于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3)人民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执行行为。

2、异议提出的主体为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3、异议需向负责执行的提出。

4、异议为书面形式。

5、异议提出的时间。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异议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异议;第二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向提出的异议;第三类是关于分配方案的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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