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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