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时只需穿制服佩戴标志,不必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法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法规定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两法规定不一致,但适用人民法。警官佩带标志已表明身份,处罚程序合法。
法律分析
交警执法时只要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标志的可以不出示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法规定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行政处罚法与人民法均为法律,且人民法系特别法,所以应适用人民法的规定。警官执勤时佩带标志,已表明的身份,故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法。
拓展延伸
交通管理跨区域执法的法律依据和
交通管理跨区域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跨区域执法,以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然而,跨区域执法也存在一定,如需要事先取得相关地区的执法权限、遵守其他地区的执法程序等。此外,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合作和协调也是跨区域执法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交通管理跨区域执法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在合作与协调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人民法》的规定,交警执法人员在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标志的情况下可以不出示证件。虽然两个法律在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件的要求上存在不一致,但考虑到人民法是特别法且警官已经佩戴标志表明身份,因此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法。在交通管理跨区域执法方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事先取得执法权限,并遵守各地的执法程序,同时加强执法合作与协调,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四十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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