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解除的,但是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官司和解对方未履行怎么办
向原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调节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和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书,生效后不得起诉或上诉。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但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调解,因人民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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