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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申请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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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我国相关法律,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强制执行后由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解,需要提交执行和解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文件材料被审理通过后,才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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