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领导关系,是机构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一般出现于不同层级的机构中。其特征是:上级机构有权对下级机构下达各种指示或命令,对此,下级机构必须全面遵从。
2.指导关系,一般出现于上、下级主管同一类业务的职能机构中。其特征是:上级机构有权就某一方面的业务作出性的指示,或对某一具体事务发表指导性的意见,但这些指导意见对下级机构一般没有完全的约束力,下级机构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遵从及遵从的程度。
3.协调关系,一般出现于本级的不同机构中。其特征是:行使协调权的机构在与有关方面协商的基础上,有权就某些问题或具体事项作出决定,该决定对有关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
4.业务关系,一般发生于互不统属的机构之间。其特征是:某一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就特定事项发布的管理规定,从事该事项的其他机构都有遵从的义务。
5.协作关系,也主要发生于互不统属的机构之问。其特征是:对其他机构请求办理的合理事项,本机构应尽可能提供方便,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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