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变更诉讼请求,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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