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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案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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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案件不受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的。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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