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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查赃物或具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处罚规定是什么?

来源:九壹网


回收经营者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者需立即向机关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还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尽管根据法律总则,初犯且数量较少的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仍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

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是指丢失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机关报案,机关经过侦查确认并向废旧金属、废旧物品等回收经营者发出通报的物品。比如某铁路机务段丢失了大量铁轨,立即向机关报案。机关经过侦查迅速查明是盗窃分子所为,并立即向有关回收经营者就丢失铁轨的数量和型号发出通报,这些丢失的铁轨就属于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指的是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以外其他涉嫌被盗、被抢或者被骗的物品。有关回收经营者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向机关报告。如果不向机关报告而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收购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购犯罪所得的,《刑法》对构成犯罪没有情节的要求,即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就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初犯,收购犯罪赃物的数量少的,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语

废旧物品回收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面对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更应谨慎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并收购这些物品的,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更重要的是,若明知这些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仍然收购,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废旧物品回收经营者务必认真履行报告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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