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第一次笔录中说了假话,可以主动配合重新做笔录,但第一次笔录将被保留,不会销毁。重新做笔录时要如实陈述事实,争取宽大处理,避免涉及伪证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可以。可以主动说出第一次笔录说了假话,再做一次笔录,但是不会把第一次的笔录销毁,仍会保留。再重新做笔录时要主动积极配合,将实情告知,争取宽大处理,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就没有太大问题,不会涉及到伪证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环保查处:第一次违规被罚款20多万,程序是否合规?
在环保查处中,被首次违规行为立即罚款20多万的情况下,程序的合规性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款的程序应当符合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原则。首先,环保查处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包括合法的调查取证、听证程序等,以确保被罚款行为的合规性。其次,罚款数额应当合理,并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的量化。最后,被罚款方应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辩护权利,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审慎评估罚款程序的合规性,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公正和法治的原则。
结语
在环保查处中,对于被首次违规行为立即罚款的情况,程序的合规性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款的程序应当符合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原则。在确保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罚款数额应合理,并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的量化。被罚款方应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辩护权利,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审慎评估罚款程序的合规性,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正和法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经济综合宏观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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