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劳动纪律基本要求
(一)教职工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和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工作必须尽心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三)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对于多次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无改正者,按旷工处理。逢节、假日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无故推迟返校者,作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事后必须及时补假。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者,未经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作旷工处理。
(五)非坐班制的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如离开本市外出活动,须向系党政管理负责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二、请假种类及相应待遇
请假种类分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及事假六类。
二、请假(含续假)审批权限、销假手续
(一)请假审批权限
一般教职工请假,请假在2天及以内的报院负责领导人审批;请假在2天以上,在负责领导签署意见后需报主管领导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2天及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上级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别是教学人员请假须事先办理好调课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销假手续
教职工休假期满后或提前结束假期,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
三、缺勤人员的工资及津贴扣发
(一)凡经批准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超过规定天数经批准的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二)产假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工资照发,津贴不发。
(三)工资及津贴在病假中的扣发:
病假连续5天以上(含5天)扣发当月文明奖的50%;当月病假在10天以上(含10天)者,扣发当月全额文明奖;2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资及津贴在事假中的扣发:
事假3天,扣发当月文明奖的15%(50元);当月累计事假在5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文明奖30%(100元);当月累计事假在10天及以上的,不发当月文明奖(300元)。
(五)教职工旷工的处理:
擅离工作岗位的、假期批准后没有做好移交手续的和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1.旷工一天(含1天)以上者(教师旷教一节或无故缺席会议2次或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发当月全额文明奖(300元);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发半年的文明奖;连续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扣发全年文明奖。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六)教职工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发当月全额文明奖。受警告处分者,扣发半年的考核奖、浮动工资,如其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合格)等次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半发给。受记过处分者,扣发一年的文明奖、浮动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教职工经学院同意因私出国出境期间工资待遇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同意出国进修的教职工待遇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八)上述考勤结果与院内岗位基础津贴、岗位绩效津贴和其它津贴挂钩,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勤责任与要求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整理全系考勤工作,根据制定的教职工考勤办法并检查落实。
(二)确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须每日认真记载考勤情况,每月底或次月_日前将考勤统计表(须有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请假审批表》一起送交学校人事处。
五、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本规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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