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七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同时通报同级外事办公室,由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指定管辖。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
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
对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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