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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能私自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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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私自签订合同:

1、伪造高额债务或高额利息,导致公司股东须对此承担偿付义务。

2、利用高管身份对外签署使得公司负担不必要义务,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外部交易方基于善意第三人而迫使公司负担支付义务,尤以法定代表人常见。

3、利用高管用章便利条件,未经公司股东决议或公司章程授权,与自身签订该合同从中获益,如将公司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虚构高额劳动报酬、低价出租自用公司资产等。

高级管理人员:

1、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性条件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普通法系国家视之为信托关系,法系国家视之为委任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商业秘密,为防止其利用身份优势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无论哪一种法律体系,基于平衡利益冲突、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均肯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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