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
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
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条款,竞业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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