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不记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记录无记名股东的相关情况。在实践中,以无记名股票为代表的股东权利的行使,以持有无记名股票为要,即谁持有股票,谁是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基于无记名股票的这一特点,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在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转让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说明以下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类型、票面金额和所代表的股份数量;
4、股票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的股票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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