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是指违约人被强迫按合同履行义务;停止违约行为是要求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是违约人应向对方经济赔偿;支付违约金则是违约人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施工合同承包人违约情况包括转让权益、转移义务、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延误工期、不修复缺陷、不履行合同等。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3、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4、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人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强制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停止违约行为是要求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则是违约人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补救措施。施工合同承包人的违约情况包括转让权利、转移义务、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未修复缺陷、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况。以上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承包人违约情况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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