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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物品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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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及本罪的立案标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行为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者将受到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别处罚。立案标准包括制毒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如苯基-2-丙酮、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等。涉及以上物品数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将被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一、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行为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已明确规定。对于构成该罪的行为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此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物品的数量,应予以立案追诉。以上是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相关规定和立案标准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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