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审判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流程是什么
1、起诉。指原告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人民通过审判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2、受理。指人民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受理程序包含审查起诉和立案两个环节。人民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应当在7日内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为开庭审理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指人民在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下,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什么是合议庭
1、合议庭,是指人民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三、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什么
1、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以上的各级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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