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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组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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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除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1、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中级人民以上的各级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要组成合议庭的,实行的是民主原则,需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不同意合议庭多数判决的少数,是需要记录在案的。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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