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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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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立案条件及相应法律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条件包括伪造证据、拒不交付财物、串通他人妨害执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程序和被告人履行执行义务的从宽处罚原则。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等判决的情况,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1、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有八种,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结语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立案条件包括: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有八种,包括伪造、毁灭证据、拒不交付财物、串通他人妨害执行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一般由执行所在地人民管辖。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情况,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被告人,也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人民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依法决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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