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3万元以上,并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有5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的,涉嫌挪用罪,可以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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