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犯罪且对指控无异议,并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一般情况下,基层和中级的第一审案件由三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自诉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且有足够证据,应当开庭审判;如果缺乏罪证,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则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法律分析
可以,但是有条件,可以审判的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而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单独的审判。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见,对于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拓展延伸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否应当与公诉案件有所区别?
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应当与公诉案件有所区别。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的案件,其特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同一人,因此在审判程序上需要更加注重保障被告的权益。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应当更加灵活,允许被告提供辩护意见和证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也需要更加注重被害人的参与,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应当在尊重被告权益的前提下,与公诉案件有一定的区别。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无异议的自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应当注重保障被告的权益,允许其提供辩护意见和证据。同时,也应注重被害人的参与,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在尊重被告权益的前提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与公诉案件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 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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