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在哪里?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后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为虚假恐怖信息仍决意为之。
2、行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采取各种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方法多种多样;本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以扰乱社会秩序。
3、定罪情节不同。后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节则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其罪的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重罪情节,不属定罪情节。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