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名规格钢号不含税基价技术条件结算方式交货期订货数量(吨)总货款(元)其它条款另收17%,1‰保险,铁运、海运费条款
1、技术质量条件,验收标准及方法按钢厂标准。
2、产品提出异议期限:自买受人收到货物起10日内。
3、计算方法:无特殊规定的均按钢厂标准执行。
4、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代办运输到铁路地区的,须注明非地区的二到站及收货单位,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5、出卖人代办运输,产品均参加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费、运输保险费及运输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收,买受人应按实发车钟承付运费。
6、自提合同预期不提,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收费标准按钢厂约定条款执行。7买卖双方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重新协商,签订变更合同。8交货公差按钢厂标准执行。9违约责任: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出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地:鞍山11货物所有权自买货人交付全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 出卖人所有。12其余未尽条款按 特国家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需方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到站:收货单位:结算单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地::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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