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程监理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的,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推行的。因而,不仅在各级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 法律咨询:我国的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是什么关系 律师回答: 被委托与委托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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