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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搞一家网络棋牌?需要什么样的手段不违反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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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棋牌如果是形式的,或者当事人从中收取赢利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至始违法,不管用什么手段,都还是违法的。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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