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不能少于15天,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或者由人民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立案后是否还可以补充新的证据
1、立案后还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刚刚立案,还没有超出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按照协商进行;指定的,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开始计算,不少于30日。
2、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如还有困难,可以再申请延期。而且举证期限的设置不排除新证据的提出,一审开庭前和审理中都可以提出新证据。
3、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4、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5、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6、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7、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补充新的证据,但是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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