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离婚后该房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将认定该房产属于房屋产权证的登记方所有,但是夫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产权证的登记方需要返还给另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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