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介绍了湖南产假的相关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
法律分析
湖南的产假总共是158天吗?
是的,湖南的产假总共是158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来说,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开始,到产后两个半月结束。如果是晚婚晚育的妇女,她们可以享受更长的产假,最长可达四个月。此外,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湖南158天产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在湖南,女职工的产假标准为98天,即产后8周内,产后8周至12周内为产后恢复期,产后恢复期不超过12周。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则可以享受相应的产前休假,但不会计入产假范畴。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孕期和产期,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男职工的工资。
因此,湖南158天产假的说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湖南的产假总共是158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开始,到产后两个半月结束。如果是晚婚晚育的妇女,她们可以享受更长的产假,最长可达四个月。此外,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2018-12-29)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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