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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长期分居时的债务处理办法

来源:九壹网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在离婚案件中是一个疑难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居后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取决于负债的缘由。如果分居是由于受虐待、歧视等原因而离家出走,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而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个人经营或生产而负的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那么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无责任代清偿。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民法典》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取决于负债的缘由。如果分居是因为受到虐待、歧视等不堪忍受的情况,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存在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然而,如果分居后一方的债务是由个人经营所产生,且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那么这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清偿责任,离婚时另一方无需代为清偿。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准确认定与处理仍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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