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贷款人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或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情况下,主债务可以免除。同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也可以适用一定条件下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分析
(1) 当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时,主债务就会消灭,因此可以免除;
(2) 如果贷款人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那么主债务也可以免除;
(3) 如果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主债务也可以因此免除;
(4) 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超过,那么主债务也可以因此免除;
(5)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去,那么主债务也可以因此免除。
一、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免除条件有什么?
(一)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三)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四)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五)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六)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七)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清楚,毕竟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有可能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还有可能给自身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在交易中,设有保证人是明智的,毕竟当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您还可以通过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
结语
根据上述段落,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务人在按时偿还借款、免除贷款人免除还款义务、放弃担保权利或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时,主债务可以因此免除。同时,担保人可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主合同无效、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以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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