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担保人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是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等主债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称作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人的资格,一船要求应具有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但自然人为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
2、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保证合同有效。如电影发行公司、出版社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4、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5、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所说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二、证明人是否负法律责任
证明人负法律责任。法律证明人应指保证人。担保人是对某一事务作出担保的人,如债务事项担保,担保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等责任。以公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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