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一、免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条件如下: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二、遗赠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么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追认无权代理等。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可以是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但基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如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无须向继承人或其他人作出即可成立);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方可成立(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的行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作出,才能发生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才能发生继承权放弃的效果)。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无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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